長虹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商品內容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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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年齡:10年期:14足歲至60歲;15年期:14足歲至55歲;20年期:14足歲至50歲。 二、繳費方式:躉繳。 三、保費限制:最低新台幣十萬元,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 四、遞延期間: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一經選定後,不可申請變更。 五、附約附加之規定:不可附加。 六、年金金額:年金給付金額最低一萬元,最高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七、年金給付保證期間:20年。 八、投資組合: 本契約之投資組合係為美國政府零息公債及基金二部份,其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如下表:
遞延期間\投資標的 |
美國政府零息公債 |
基金※ |
10年期 |
70% |
30% |
15年期 |
60% |
40% |
20年期 |
50% |
50% |
※基金的選擇計有:「富蘭克林坦伯頓基金集團」所發行之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股票型)、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元短期票券基金(貨幣型)、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債券型), 請保戶就上述指定之基金類型擇一選定。
身故或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遞延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符合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或生命末期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投資起始日(註1)以前:依受益人檢附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以新台幣計價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投資起始日(註1)及以後:依受益人檢附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以美金計價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次三營業日本契約指定保管銀行上午十一時美金買入匯率,將以美金計價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換算為以新台幣計價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費扣除以新台幣計價之部份解約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餘額之110%二者取其較高值。
註1. 投資起始日:自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後次月第一營業日。
年金給付: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日本契約以美金計價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證本金」(註2)二者取其較高值,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契約指定保管銀行上午十一時美金買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被保險人若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且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仍按年金金額給付年金至其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預定利率」及「年金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註2.保證本金:係指投資起始日以美金計價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附加費用:
第一年以保單價值準備金3%(年)為上限,第二年及以後以保單價值準備金2%(年)為上限
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三年度 |
第四年度 |
第五年度 |
解約費用率 |
3.6% |
3.2% |
2.8% |
2.4% |
2.0% |
保單年度 |
第六年度 |
第七年度 |
第八年度 |
第九年度 |
第十年度起 |
解約費用率 |
1.6% |
1.2% |
0.8% |
0.4% |
0% |
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1-解約費用率)
基金費用:
有關投資標的發行單位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等費用,係直接自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中扣抵,要保人不需另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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