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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湯文章

一、案例:

阿福年紀大了,膝下沒有兒女,名下有幾棟房子,價值數千萬元,想到晚年沒人照顧,就跟住在隔壁的阿文說:「如果我百年後,這幾棟房子就送給你,但我還在世的時候,如果生病了,不能動了,你要負責照顧我。」阿文欣然答應,雙方還到法院訂了公證契約。過了不久,阿福真的得了重病,躺在床上不能動,阿文知道了,剛開始還蠻殷勤的照顧阿福,過了一年阿福的病竟然有了起色,阿文因作生意投資失利,在外積欠龐大的債務,想到阿福這個老頭不死,他就拿不到房子,就慢慢的不理會阿福,最後連看都不去看,阿福只得另請看護阿惠來照顧,經過阿惠的細心照顧,阿福終於恢愎了健康,想到阿文為了他的財產這麼絕情,又想到阿惠這麼細心善解人意,想把她收為養女,就跟阿文說:「我先前說過死後我名下的房子要送給你的話,現在我不送給你了,我要改送給阿惠。」沒想到阿文竟然回答:「我們到過法院訂了公證契約,只要你一死,你的房子就是我的了。」現在反悔也沒用!真的沒用嗎?


二、解析:

阿福將房子送給阿文,在法律上叫作「贈與契約」。贈與契約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行為」,但在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債編修法前,不動贈與契約在贈與的不動產未作移轉登記前,還是不發生效力,受贈人不得請求贈與人交付不動產,這個規定讓不動產贈與契約,具有「物權行為」的性質,與贈與契約的本質不符。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法後,把這個規定廢掉了,讓不動產贈與契約回復到單純的債權行為的性質,所以修法後,贈與人與受贈人口頭約定贈與人把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子)送給受贈人,就發生效力。因此,阿福與阿文約定將阿福名下的房子送給阿文,一經阿文答應就發生效力。

但是法律又設有另外規定,那就是在贈與的不動產還沒有移轉前,贈與契約雖然發生效力,贈與人還是可以撤銷贈與,可是如果這個贈與契約曾經經過公證(就是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或是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例如:答應送房子給孤苦無依的小孩住),雖然不動產還沒有辦理移轉,也不可以撤銷,阿福與阿文間的不動產贈與契約既然曾經辦理過公證,就不可以撤銷。可是阿文這種行徑令人不恥,難道就讓他稱心如意嗎?當然不行,依照民法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所謂「扶養義務」並不限於「法定扶養義務」(例如:子女要奉養父母),「約定扶養義務」也包括在內,阿福與阿文既然約定阿文在阿福生病時要負責照顧他,阿文並未履行,就是未盡約定扶養義務,阿福當然可以撤銷不動產贈與契約。但要注意阿福必須在知道阿文未履行扶養義務時起一年內撤銷,超過時間就喪失了撤銷權,也就讓阿文賺到了。

參考法條

◎修正前民法第四百零七條 (現已刪除)
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

◎民法第四百十六條
Ⅰ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Ⅱ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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