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樂活限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甲型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87-999)或網站(網址:www.global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 等待期間: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金、理賠加值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英文代號
8U
備查文號
96/09/03國寶商研字第96070號
商品類型
限額型終身醫療健康險

  1. 商品保障內容全方位,符合現代人的需求。
  2. 醫療給付項目完整,終身有保障。
  3. 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豁免未到期保費,範圍寬廣的豁免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1. 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2. 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之一時,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仍應受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1.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則按下列三目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 自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 自第九十一日起,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九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1. 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住進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之日止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

  2. 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參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加護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實際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燒燙傷加護病房之日止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

  3. 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經住院診療而出院療養後,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4.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七日(含)及出院後十四日(含)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拾伍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兩次以上時,均以一次計。

  5. 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於辦理住院手續前的二十四小時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理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急診醫療險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6.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醫療期間(含住院前)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7. 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外科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8. 理賠加值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給付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事故日(不含)起算過去三年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理賠加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述可給付「理賠加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理賠加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累計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之各項保險總額,其每一投保單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限。

    本契約累計給付達前項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9.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按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的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本契約依約定免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十條即不再適用,但免繳保險費期間之保險費視同已繳納處理。

  1. 保險期間:終身
  2. 繳費年期:15、20年期
  3. 投保年齡:15年期:0~60歲、20年期:0~55歲
  4. 繳 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5. 投保單位:十四足歲(含)以上,3~30單位。十四足歲(不含)以下,3~20單位。
  6. 本險種56歲以上一律均作普通體檢、尿液常規及心電圖,但核保部門得依核保評估之需要求加做其他體檢項目。
  7.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8. 其他投保規則:
    • 職業類別為拒保類者,本險種不得承保。
    • 核保單位得視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職業類別、累積同業保額等資料,調整承保保額。
    • 本險種得附加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其他附加契約恕不接受附加。
    •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限額,請參考「附加契約投保規則」之「一般投保規則」。
    • 累積壽險危險保額與累積各項醫療保險之最高限額表請參考「附加契約投保規則」之「其他投保規則」。
    • 一般被保險人如投保各項醫療保險累積已達30單位;或孩童、學生、家管及退休人員投保各項醫療保險累積已達20單位者,可再申請投保本險種20單位(但本險種新、舊型累積不得逾30單位)。
    • 次標準體者,本險種不予承保。

【醫療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詳細內容詳保單條款

【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時,要保人喪失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豁免保險費的權利:

  •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頁面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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