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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 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
- 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之一時,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仍應受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則按下列三目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 自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 自第九十一日起,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九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住進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之日止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
- 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參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加護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實際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燒燙傷加護病房之日止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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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經住院診療而出院療養後,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七日(含)及出院後十四日(含)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拾伍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兩次以上時,均以一次計。
- 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於辦理住院手續前的二十四小時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理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急診醫療險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醫療期間(含住院前)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 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條之約定住院診療,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外科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 理賠加值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給付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事故日(不含)起算過去三年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理賠加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述可給付「理賠加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理賠加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累計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之各項保險總額,其每一投保單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限。
本契約累計給付達前項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按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的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本契約依約定免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十條即不再適用,但免繳保險費期間之保險費視同已繳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