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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住安寧病房 可獲理賠 /李淑慧-資料來源:【 2007/07/03 經濟日報】

保戶罹患癌症,住進安寧病房,因為只提供照護,沒有治療行為,很多防癌險都不理賠。保險局昨( 2 )日表示,保險公司理賠有不一致的情況,對保戶不公平,先前已經跟業界達成共識,保戶罹癌住安寧病房的相關費用一律要理賠。

保險局官員表示,罹癌的保戶住進安寧病房,也算是一種療程,算是住院,因此保險必須要理賠。

鑑於很多保險公司對於癌症理賠訂的不清楚,保險局特別請各保險公司對於癌症險契約內容要寫清楚一點。例如,原位癌的定義為何、可不可以理賠,這些都要具體說明。

金管會指出,癌症保險是保障保戶萬一罹患癌症時,依契約應給付保險理賠責任的商品。不過,並非各保險公司所推的「防癌險」都一樣,甚至同一家公司不同的防癌險保單,也不相同。

金管會表示,各保單對癌症相關名詞的定義、承保理賠範圍等均有所不同,例如:契約內容有沒有約定「等待期」、期間長短?例如有的「等待期」是自契約生效起 30 日、也有約定 90 日。

此外,就連癌症定義也不一樣,例如: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病理檢查確定者,是否包括或排除原位癌等。

一般而言,防癌險理賠,可能從確定罹患癌症時,至治療癌症過程、及因癌症死亡等各階段,各商品均有不同的約定承保內容。

例如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和癌症死亡保險金等,民眾於選擇該等商品前,除應先檢視自身健康保障需求及負擔保費能力,對於商品內容應多加比較其保障理賠項目差異,以規劃適當保險保障、減少可能理賠糾紛爭議。



受益人填配偶 離婚後保險金歸誰?

這年頭離婚情況普遍,有關離婚與保險相關的理財問題不少,例如,有位老兄有終身壽險 500 萬元在身,結婚後,受益人當然是填上「配偶」,幾年後雙方鬧離婚,談條件時,男方答應 500 萬元保單的受益人不變動,仍歸前妻所有。

結果,數年後,這位老兄因病過世,前妻無法拿到 500 萬元,因為,保單受益人是「配偶」身份。換言之,保險金由現任的「配偶」所獲得。

壽險理賠人員說,這類故事說明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填寫很重要,千萬馬虎不得。

多數消費者填寫要保書的保險受益人欄時,常馬虎帶過,例如隨便填配偶或父母等。事實上,若輕忽指定受益人的權益,不僅容易造成日後理賠金歸屬爭議,甚至可能因為保險金被納入遺產,而被課徵遺產稅。

正確填寫要保書方式是,受益人欄位詳細載明姓名、與被保險人關係及分配方式,可選擇依受益順位或理賠金比例等兩種分配方式。

若要保書上未填寫受益人,均認定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而保險法規定:「死亡保險時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也就是說,身故理賠金將會被課徵遺產稅。

還有,受益人欄位若書寫不清,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爭議,舉例來說,上述案例,若僅書寫「配偶」等指定身份,一旦要保人離婚再娶而且未重新變更登記時,不巧若發生理賠事故,理賠金的給付歸屬認定,就會產生爭議。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george-vul/article?mid=232&prev=253&next=230&l=f&fid=17)



您投保的癌症險保不保併發症?
癌症險保不保併發症? 當您關心癌症險要買幾個單位、要保家庭型或個人型時,是否也留意到您所投保癌症險的保單條款,有沒有將癌症所引發的併發症列入保障範圍?

案例:年僅三十出頭的小芬,經常性感到腹部疼痛,看過內科、婦科始終找不出病因,最後連精神科都看了,醫師告訴她可能是壓力太大所致。就在這樣一再拖延的情況下,小芬於八十七年八月經高雄榮總醫院證實邏患大腸癌時,已經是癌症第三期【癌症從零期至第四期共分五期,第三、第四期都屬末期】。

從那時起,小芬便展開一連串與癌症奮鬥的長期戰爭。

由於小芬的大腸癌經手術後,併發卵巢、骨盆腔轉移,而且引發腎水腫,因此醫師便將小芬的子宮、兩側卵巢及部份輸尿管切除。由於排尿上的需要及為了後續癌症的治療,醫師又陸續為小芬做了膀胱鏡導管植入術、雙側經皮腎造謆術、腎盂輸尿管放置術等。由於皮膚造瘺口及導管十分容易感染,一旦感染阻塞,就必需再重新實行置入術,所以用千蒼百恐形容小芬的下腹部一點都不誇張。

所幸,之前小芬曾投保防癌終身保險,保險公司從八十七年八月,醫生證實小芬儸患癌症至今(八十九)年五月止,一共給付了一百七十多萬元,其中包括了二百六十天的住院給付及十三次的手術給付等,但是到了今年五月小芬因雙側腎水腫再次住院, 在二十一天的住院中,一共做了1、皮膚造口術引流又腎包膜下血腫2、膀胱鏡術3、雙側經皮膚造瘺術4、右腎盂輸尿管放置術5、左腎盂輸尿管放置術,等五項手術,保險公司卻只願給付第一及第三項手術給付,對於其它三項則以非契約條款所約定的癌症治療或外科手術為由,拒絕給付 ,而且對於之後小芬因泌尿道及瘺口感染引發腰痛發燒再度住院的部份,也都以非接受癌症手術的住院為由,拒絕理賠 。

(資料來源:http://www.tmcblog.com/mm/bigmain.asp?vip_homeid=40&vip_bigmainid=28)


同樣的險種, 理賠差很多
人物:蕭女士
時間:1999年3月3日~4月8日
地點:高速公路苗栗三義路段。
事故:擦撞護欄引起火燒車。
結果:頭、臉、前胸、兩側上肢、兩側大腿背部第2度燒傷佔體表面積54%,合併吸入性灼傷。

醫療費用 $780989
健保局負擔 $776822
自負額 $4167

保  險  理  賠
X泰人壽 X華人壽
意外險 1000萬 1000萬
意外醫療 50萬 50萬
燒燙傷給付 X 5000,000
醫療給付 4167 500,000
延遲利息 X 47,466
總理賠金額 $4167 $5,547,466


案例分析:
當初蕭女士花相同的保費,買相同的保險商品,為何理賠出來的金額竟相差這樣多,其中的500多萬的錢跑到那去了,你會不會擔心萬一同樣的事件發生在你的身上,趕快拿出保單來檢示檢示吧。

(資料來源:http://www.tmcblog.com/mm/bigmain.asp?vip_homeid=40&vip_bigmaini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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