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號:民國95年09月22日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6年8月31日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國96年09月14日 (96)遠雄壽字第479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6年11月01日 (96)遠雄壽字第49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6年8月31日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國96年09月14日 (96)遠雄壽字第479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6年11月01日 (96)遠雄壽字第495號函
商品 類別 |
萬能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 |||||||||||||||||||
商品 特色 |
1. 萬能帳戶,靈活調度。 | |||||||||||||||||||
給付 內容 |
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身故日後有依本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或傷害保險契約喪葬費用投保金額之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理。 | ||||||||||||||||||
完全殘廢 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殘廢程度表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本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 |||||||||||||||||||
滿期 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 |||||||||||||||||||
圖例 |
《例》男性,35歲投保,保險金額100萬元,首期繳交保費100萬元。 | |||||||||||||||||||
投保 規定 |
1.投保年齡 / 0歲至80歲 2.保險金額及所繳保費 / 最低保額 10萬,最高保額5000萬
| |||||||||||||||||||
其他 規定 |
1.體檢規定 / 「累計危險保額」須與壽險有效契約合併計算體檢保額
4.其他規定依現行投保規則。 | |||||||||||||||||||
| ||||||||||||||||||||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