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號:民國95年09月22日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6年8月31日依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國96年09月14日 (96)遠雄壽字第479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6年11月01日 (96)遠雄壽字第495號函
商品
類別
萬能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
特色

1. 萬能帳戶,靈活調度。
2. 利率保證,終身增值。
3. 智慧理財,合法節稅。

給付
內容
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身故日後有依本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或傷害保險契約喪葬費用投保金額之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理。
完全殘廢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殘廢程度表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本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滿期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圖例

《例》男性,35歲投保,保險金額100萬元,首期繳交保費100萬元。

投保
規定
1.投保年齡 / 0歲至80歲
2.保險金額及所繳保費 / 最低保額 10萬,最高保額5000萬
所繳保費
10萬元~300萬元
所繳保費 超過300萬元(不含)時,所繳保費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90%。
依體檢規定
保險金額
10萬元~300萬元
(須同所繳保費)
一律免體檢
3.繳費方式 / 限匯款、3日內即期支票
其他
規定
1.體檢規定 / 「累計危險保額」須與壽險有效契約合併計算體檢保額
投保年齡
14足~45歲
46~50歲
51~55歲
56歲以上
免體檢保額
600萬
400萬
200萬
100萬
2.拒保體況 / (1)已罹患重大傷病末期者
  (2)住院中者
  (3)意識不清者
  (4)被宣告為禁治產者
3.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任何附約
4.其他規定依現行投保規則。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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