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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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1份。
2.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需檢附)或戶口名簿影本(曾申請者需檢附)。
3.視個案情況檢附下列文件:
(1)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
(2)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服役(刑)證明。
(5)認定失蹤之證明文件。
(6)離婚證明書。
(7)退休給付證明。
(8)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9)工作相關證明(離職、現任薪資)。
(10)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

 

    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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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請:20 天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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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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