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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於施工處所及保險期間內,承保營造工程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另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後亦可承保。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雇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施工處所及保險期間內從事承保工程,因意外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除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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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 、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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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裝工程損失險:
於施工處所及保險期間內,承保機器設備於安裝及試車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僱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及保險期間內從事承保工程,因意外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除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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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設備損失險:
承保電子設備於所載處所及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所需之修理或重置費用。
-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承保之電子設備中之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電子設備之事故,需予置換或其儲存資料需予重製時所需之材料及工資費用。
- 額外費用險:
承保前述事故發生後,為繼續原有作業而使用替代電子設備所增加之租金、人事材料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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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所載處所及保險期間內,承保機械設備因電氣或機械性事故造成之毀損或滅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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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具綜合損失險:
於保險期間及所載處所內,承保營建機具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因保險標的物使用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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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事故後,按照原有工程範圍必須重複施工之費用屬修復費用。
-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事故後,為進行修復工程時,若毀損標的物之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標的物有妨礙工程之修復,或根據工程合約屬於被保險人之責任而需予以清除運棄者,則屬拆除清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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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與EAR承保之工程,倘因承保事故損毀後,不予修復或重置時,保險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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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與EAR保單基本條款第一條載明,承保工程因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倘被保險人為承包商時,由於受損工程不需修復或重置,承包商因已領有工程款,實質上並無損失,自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 倘定作人為共同被保險人時,定作人為真正遭受損害之對象,不予修復或重置有其合理之理由,如斷層帶上的限建,或原施工處所地形、地貌已嚴重變形,此非當事人所能預料,因此修復或重置應屬客觀上認定,保險公司就其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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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與EAR在承保工程遭遇事故後,如決定廢棄不再繼續施工,如何理算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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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繼續施工確有困難,且估計損失修復費用超過損失前之實際價值者,可達該部分工程廢棄而予以理賠之條件。工程一旦決定廢棄,保險公司應確認該工程是否需要重建及重建之日期,如不需要重建,則依保單基本條款第一條之約定,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工程重建之日期倘未能確定,則保險公司應於重建日期確定後始決定予以賠償。如先予以賠償後,發現該工程實際並未如約定重建,則可以依相關法令追回已賠付之金額。
- 工程如需予以重建,並不限定是否在原設計位置重建。保險公司應確認該重建之費用是由定作人負擔或承包商負擔,此損失隻風險負擔應由定作人與包商依工程契約決定,並以保險利益及損害填補為保險賠付考量之原則。如為承包商負擔而其又為被保險人,則應賠予承包商,但工程已計價部分必須予以扣除,以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如為定作人負擔,而定作人又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則予以賠償,反之,則不用賠付。故由定作人發包之工程最好將定作人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以免碰到有損失卻賠不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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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或保險競合時,兩張保單之自負額各不相同時,如何處理?(假設甲、乙兩張保單就同一損失項目之保額皆屬相同,自負額分別為50萬元及2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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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保險時,各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因此在相同自負額部分亦應按相同比例分配,以期公平合理。
- 相同自負額部分為20萬元,如按保險比例分配,甲、乙各分配10萬元,因此,甲保單自負額為40萬元,乙保單之自負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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