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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險 :
- 保障範圍:
- 火災、閃電雷擊
- 爆炸
- 航空器墜落
- 機動車輛碰撞
- 意外事故引起之煙燻
- 救護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 清除受損標的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 臨時住宿費用(每日3,000元,最高六十日)
- 以下承保範圍若未在契約上附加承保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 竊盜。
- 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 衛浴、消防設備及水管之滲漏。
- 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或爆炸所致之損失: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 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 罷工、暴動 、民眾騷擾。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 冰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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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險以火災相關意外事故為保障範圍,地震颱風等則需另行加保始有理賠。此外一般不保事項有以下幾點:
-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通常產生之煙燻。
- 政府命令之焚毀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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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火災保險標的物中所指之『建築物』,其承保範圍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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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契約所謂之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 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氣、電梯、電扶梯、 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 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建築物全部或一部份供辦公、 製造、加工或營業用者,則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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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物全部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不能修復或保險標的物之修復費用超過保險金額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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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築物因地震引起部分傾倒、倒塌或龜裂,經政府勘驗為危險大樓,已不適合居住或使用,而要求強制拆除重建者,是否為全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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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具公信力鑑定機構勘驗結果,該樓實質上已不堪居住或使用時,需拆除重建者,可視為全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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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的定義為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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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規定: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住宅內動產係指: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傢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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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
- 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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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為火災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障您、及對第三人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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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發生致毀損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出之合理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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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產險公會之解釋,航空器係合法領有牌照之空中運輸交通工具;機動車輛係指合法領有牌造並行駛於公路、市區道路或軌道上之路上運輸交通車輛(但工業用之挖土機、怪手等非運輸工具則不含在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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