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所有的保險並無所謂的全險(All Risks)還是有某些不保項目;在汽車保險中,一般人誤解所稱之「全險」就是除了強制險外,還保了車體損失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險。縱使保了上述之險種,還是有約定的除外不保事項或保險金額之限制,所以千萬不要有已經保了保險而忽略了危險的防範。

何謂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將車子借給朋友或親屬而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之範圍:
在車體損失險方面:

  1. 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
  2.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3.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在第三人責任險方面:

  1.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 列名被保險人所雇用之駕駛人及其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因此,事故發生時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若不為原被保險人,根據其出險之險種,只要在上述範圍內都符合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後,亦不再向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代位行使求償權。若非上述列名被保險人或附加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仍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何謂車體損失險?
簡單的說車體損失險就是保障自己車輛的保險,被保險汽車因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之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責任。依其承保範圍不同,一般可將車體險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等三種。

車體險為什麼要有「自負額」的制訂?可以選擇其他的「自負額」投保嗎?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份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汽車竊盜損失險亦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當然,較高之自負額,其保險費亦將相對的降低。

汽車保險保費計算須考慮之「從人因素」為何?
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釐算係採「從人因素」,而其中從人因素,即依照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來區分係數。另外考慮過去之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有賠款紀錄者依次數加費,如果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

汽車保險的保險費是否每家保險公司都一樣?
一般常見的車險保費乃是金管會保險局核准之規章費率,其費率是相同的;另為了切合市場需求,尚有自行報備核准之各種附加險商品,其費率各家公司則稍有不同。

何謂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汽車停放中,常因第三人惡意的刮損、毀壞、或遭不明車輛、物體碰撞而無法歸責於確定對象的第三人;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損害,皆視為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何謂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是指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致使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賠償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詳細請閱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

強制險是否可以理賠第三人之財物損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保障車禍受害人的基本保險,其僅理賠體傷、殘廢及死亡等三項,故第三人的財物損失是未涵蓋的,因此當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他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如果沒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險),則損失部分將要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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