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承上,您若欲申請失業給付,須符合上述4項規定,始有請領資格。


失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給付期限: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請領手續: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是故,符合要件自得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站洽詢及請領失業給付事宜。


如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另可參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58

就業保險可於以下網址下載閱覽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460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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