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附加平安保險(92)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殘廢、傷害醫療、住院津貼、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或殘廢、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或網站(網址:http:// www.khltw.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保單利益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按其殘廢程度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按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最高以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加住院津貼: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住院治療者,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津貼」,最高以90 日為限。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註)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者,另按其殘廢程度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註):「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空中航空器且飛行高度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對大眾開放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至第六日仍存活者,按其重大燒燙傷程度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致成殘廢或燒燙傷時,以兩者中較嚴重的一項給付。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70年10月14日台財融第22504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93年8月 4日(93)華壽企數字第0966號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 http:// www.khltw.com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
內容以契約條款為憑。
2
保險給付限制
本附約之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及意外殘廢保險金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不影響本附約之其他給付,但該二項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規則
1. 最低承保額20 萬元,每件最低保費500 元,投保期間最少一個月。
2. 最高承保限額按照職業類別訂定如下:
職業類別一二三四五六
主保額(萬元) 2,000 1,000 500 300 300 300 最高
限額住院津貼(元/每日) 3,000 2,100 1,500 1,200 900 900
備註:

(1)上表住院津貼係指本公司各種傷害保險的住院津貼(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2)上表各項最高限額,契約部得視被保險人收入狀況或身體狀況予以調整之。
3. 最高投保限額為壽險主契約保額(面額)之10 倍,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不得超過主保額5%且最高以20 萬元為限。
4. 投保年齡0 歲至74 歲。
(1) 0 歲至13 歲(未滿14 足歲)最高投保金額限200 萬元,傷害醫療保險金(MR)最高限10 萬元,住院津貼 (DHI)最高限1,500 元/日。0 歲至6 歲(未滿7 足歲)要保人須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2) 66 歲以上最高投保金額限300 萬元,傷害醫療保險金(MR)最高限10 萬元,住院津貼(DHI)最高限1,500 元/日。
5. 被保險人以社會保險身份投保而不以社會保險身份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約定計算應給付金額的70%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6. 被保險人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以類別較高者計費。
7. 有職業未成年者、家庭主婦、學生、一般軍人及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承保限額300 萬元,附加住院津貼限1,500元/日。
8. 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患者、身體殘障及智能障礙者,不得投保。
重大燒燙傷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以下稱燒傷) 給付比例
一、體表面積 70%以上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二、體表面積 80%以上之燒傷之二度燒傷100%
三、體表面積 5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四、體表面積60-7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75%
五、體表面積 3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六、體表面積40-5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
七、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及合併五官功能障礙50%
八、體表面積 1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九、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35%
十、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
十一、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且治療180 日後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5 以下及合併五官功能障礙15%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神經神經障害
(註1)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3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
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6 50%

眼視力障害
(註2)
2-1-6 一目失明者。7 40%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 分貝以上者。5 60% 3
耳聽覺障害(註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 分貝以上者。7 40%

鼻缺損及機能障害(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5 60%
5口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註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3 8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註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7 40%
臟器切除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9 20%
6胸腹部臟器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3 80%
7軀幹脊柱運動障害(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5 60%上肢缺損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9 20%手指缺損障害(註8)
8-2-8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8上肢上肢機能障害(註9)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8 30%

4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9 20%
手指機能障害(註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5 60%
下肢缺損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6 50%
縮短障害(註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5 60% 足趾缺損障害(註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6 50%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7 40%
9下肢足趾機能障害(註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9 20%

 

 


國華人壽永保平安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空中大眾運輸工
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或殘廢、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網址:http:// www.khltw.com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
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按其殘廢程度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所定給付日數,可按比例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註)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者,另按其殘廢程度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
(註):「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空中航空器且飛行高度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對大眾開放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至第六日仍存活者,按其重大燒燙傷程度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致成殘廢或燒燙傷時,以兩者中較嚴重的一項給付。
保險給付限制
本契約之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及意外殘廢保險金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不影響本契約之其他給付,但該二項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核備文號:中華民國92 年9 月5 日(92)華壽企數字第1116 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95 年8 月10 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 號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 www.khltw.com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契約條款為憑。
2
投保規則
1. 最低承保額20 萬元,每件最低保費500 元,投保期間最少一個月。
2. 最高承保限額按照職業類別訂定如下:
職業類別一二三四五六
主保額(萬元) 2,000 1,000 500 300 300 300 最高
限額住院津貼(元/每日) 3,000 2,100 1,500 1,200 900 900
備註:(1)上表住院津貼係指本公司各種傷害保險的住院津貼(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2)上表各項最高限額,契約部得視被保險人收入狀況或身體狀況予以調整之。
3. 最高投保限額為2,000 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不得超過保額5%且最高以20 萬元為限。
4. 投保年齡0 歲至75 歲。(續保件得放寬至80 歲)
(1) 0 歲至13 歲(未滿14 足歲)最高投保金額限200 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最高限10 萬元,住院津貼最高限1,500 元/日。0 歲至6 歲(未滿7 足歲)要保人須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2) 66 歲以上最高投保金額限300 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最高限10 萬元,住院津貼最高限1,500 元/日。
5. 被保險人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以類別較高者計費。
6. 有職業未成年者、家庭主婦、學生、一般軍人及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承保限額300 萬元,附加住院津貼限1,500元/日。
7. 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患者、身體殘障及智能障礙者,不得投保。
8. 外籍勞工承保限額200 萬元,住院津貼限600 元/日,並需提供合法工作證明文件。
重大燒燙傷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以下稱燒傷) 給付比例
一、體表面積 70%以上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二、體表面積 80%以上之燒傷之二度燒傷100%
三、體表面積 5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四、體表面積60-7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75%
五、體表面積 3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六、體表面積40-5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
七、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及合併五官功能障礙50%
八、體表面積 1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九、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35%
十、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二度燒傷
十一、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且治療180 日後矯正後視力
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5 以下及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15%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
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3 80%

神經
神經障害
(註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6 50%


視力障害
(註2)
2-1-6 一目失明者。7 40%
3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 分貝以上者。5 60% 3

聽覺障害
(註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 分貝以上者。7 40%

鼻缺損及機能障害(註4)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5 60%

口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註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
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7 40%
臟器切除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9 20%


腹部臟器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3 80%

軀幹
脊柱運動障害(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5 60%
上肢缺損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9 20%
手指缺損障害(註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6 50%
上肢機能障害(註9)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9 20%

上肢手指機能障害(註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5 60%
下肢缺損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6 50%

下肢縮短障害(註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7 40%
4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5 60% 足趾缺損障害(註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6 50%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7 40% 足趾機能障
害(註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9 2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ickeyjanet 的頭像
    mickeyjanet

    李準基的相關資訊

    mickeyjane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