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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1 經濟日報陳美珍/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保險給付到底要由誰辦理申報?財政部發出最低稅負實施後首宗課稅解釋,明令95年1月1日後訂立的人壽、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應由受益人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自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個人的保險給付被納入最低稅負制範圍,凡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其中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以上部分,才須計入最低稅負。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子法規包括施行細則等尚未定案,民間對最低稅負許多課徵原則與計算方式仍存有極多疑惑、其中,有關個人保險給付的課徵方式最受納稅人注意,財政部因此發布首宗最低稅負施行後的課稅解釋,明確規範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原則。
依據財政部解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應由受益人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也規定,人壽與年金保險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可以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行政命令中並明確指出,自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後所訂立的受益人與要保人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不適用最低稅負制,個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可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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